通过改换包装而改变原生产日期和生产批号的药品,应当定性为
假药
劣药
按假药论处
按劣药论处
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①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②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③超过有效期的; ④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⑤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⑥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