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上市公司专门从事艺术品设计并销售,其产品主要的市场在北京,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2010年末经审计资产总额为1亿元,经审计债总额为4000万元。以下是2011年甲公司对2010年发生的与商业竞争有关的事项的记录:
(1)在北京从事艺术品设计并销售的公司还有乙公司,为了巩固北京艺术品的市场利润,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了一项协议,约定了两家公司同种艺术品的基准价格,最多上浮42%,缔约的任何一方不得低于该基准价格,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甲公司为了进一步维护艺术品价格,还与其下各经销商达成了关于限定转售价格的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A公司的经销商转售各种艺术品必须遵照约定的最低价格,对于销售不畅的经销商由甲公司给予一定的优惠条件,但绝对不允许降价销售。
(3)甲公司在上海市场销售额为2500万元,经相关部门测算,艺术品在当地市场的销售额总量为1.5亿元,在上海市场上还有一家经营者丙公司,该公司与甲公司虽然都从事艺术品的设计和销售,但由于甲与丙在上海销售的侧重点不同,因此他们之间不存在实质竞争,丙公司在上海市场的销售额为6500万元,甲公司为了抢占并扩展上海市场,当年准备并购该经营者51%的股份,并购前甲公司和丙公司在2009年营业额资料如下:丙公司在中国市场的营业额为8亿元,丙公司在中国市场的营业额为7亿元。据证实,甲公司并购前未持有该经营者任何的股份,也没有被同一股东持有股份,不存在任何的关联关系。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的协议属于何种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正确答案】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的协议属于横向垄断协议中固定商品价格的协议。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规定,一般来说,对于横向垄断协议,多适用本身违法原则。价格垄断被视为危害最严重的垄断行为,必须予以禁止。
【答案解析】
问答题 甲公司与其下各经销商达成的协议属于何种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正确答案】甲公司与其下各经销商达成的协议属纵向垄断协议中的限定向第三转售商品的协议。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规定,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的协议是受到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
【答案解析】
问答题 作为多个经营者,甲公司与丙公司是否共同具有上海市场支配地位?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作为多个经营者,甲公司与丙公司不能共同具有上海市场支配地位。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规定了以市场份额为基础的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推定标准。根据该标准,对于多个经营者可能共同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这些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同时,对于多个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案例中,甲公司在上海市场销售额为2500万元,丙公司在上海市场销售额为6500万元,其市场份额均高于1/10,但甲公司与丙公司在上海市场的份额合计未达到2/3,故甲公司与丙公司不能共同具有上海市场支配地位。
【答案解析】
问答题 甲公司并购丙公司是否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集中?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甲公司并购丙公司属于反垄断法中规定的“经营者集中”。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规定,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属于经营者集中的情形。从理论上讲,一个经营者如果取得另一个经营者50%以上的股权,即成为控股股东,就可以对其施加支配性影响。案例中,甲公司并购乙公司经营者51%的股份,足以对乙公司具有控制权,故甲公司并购丙公司属于反垄断法中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并购之前是否需要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并购之前不需要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①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②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案例中,并购前甲公司和丙公司2009年营业额资料如下:丙公司在中国市场的营业额为8亿元,丙公司在中国市场的营业额为7亿元。丙公司与乙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不足20亿元人民币,故无需向国务院主管部门申报。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