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某承包商于某年3月6日与某业主签订了一项施工合同,合同规定:①业主应于3月14日提交施工场地;②开工日期为3月16日,竣工日期为4月12日,合同日历工期为38天;③工期每提前一天奖励3000元,每延误一天罚款5000元。承包商按时提交了施工方案和网络进度计划(如图)并得到了业主代表的批准。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项:①因部分原有设施搬迁,致使施工场地的提供时间被延误,业主直到3月17日才提供全部场地,从而影响了A、B两项工作的正常作业,使该项工作的持续时间均延长了2天,并使得这两项工作分别窝工6个和8个工日,工作C没有受到影响。②承包商与设备租赁商原约定工作D使用的机械在3月27日进场,但由于运输问题推迟到3月30日才进场,造成工作D持续时间增加了1天,同时多用工7个工日。③E工作施工过程中,因设
计变更,造成其施工时间增加了2天,多用工14个工日,另增加其他费用15000元。
(1)在上述事项中,承包商可以就那些向业主提出索赔的要求?简述其理由。
(2)该工程实际工期为多少天?可得到的工期补偿为多少天?
(3)假设双方规定人工费标准为30元/天,双方协商的窝工人工费补偿标准为18元/天,管理费利润等不予补偿,则承包商可得到的经济补偿是多少?
【正确答案】(1)事项①可以提出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的要求,因为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场地是业主的工作内容,因此延误提供场地是与承包商的责任。并且工作A处于关键路线上。
事项②不可以提出索赔要求,因为租赁设备延迟进场属于承包商自身承担的责任。
事项③索赔成立。因为设计变更的责任在业主。但由于受影响的工作E不在关键路线上,且工期增加时间(2天)没有超过该项工作的总时差(10天),故承包商之可以提出费用补偿的要求。
(2)该网络进度计划元计算工期为38天,关键路线为:A-F-H-I或1-2-3-4-6-7-8.
如果只考虑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各项变更,将其延误的工期计算到总工期中,则此时计算工期为40天,关键路线仍为:A-F-H-I。
40-38=2(天)。因此,承包商可得到的工期补偿为2天。
(3)承包商可得到的费用补偿为:(6+8)×18+14×30+15000=15672(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