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中级法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第39题)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选项A正确。由《民事诉讼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可知,中院既可受理一审涉外案件,也可以受理一审非涉外案件。 选项B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款和第40条第1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既可以作为一审法院,也可以作为二审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作为一审法院可以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作为二审法院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因此,中院在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合议庭可以邀请陪审员参加。 选项C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第1款规定可知,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采取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径行裁判)为例外的庭审方式。也就是说,审理上诉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因此,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我国二审的主要法院,审理案件也可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案件。 选项D错误。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的审判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在我国,中级人民法院既可以作为一审法院,也可以作为二审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作为二审法院对案件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为生效判决,但作为一审法院,其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所作出的判决不是生效判决,是可以上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