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乙按40%和60%的份额共有1间房屋。二人将房屋出租给丙,丙取得甲和乙的同意后将该房屋转租给丁。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涉及共有人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共有人依据共有关系而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而享有优先购买权,故在没有转租的情况下,乙、丙享有优先购买权无疑。本题真正的焦点在于,在转租的情况下,承租人和转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依据《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承租人是否包含转承租人,存在争议。依一般法理,法定权利为法律所明定,法律只规定承租人,而未规定转承租人,故转承租人不应享有优先购买权。同时,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享有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出租人享有处分权,而在转租中,转租合同是承租人与转承租人之间的关系,承租人不享有处分权,故转承租人也不应享有优先购买权。依照此种观点,本题正确选项应为A。另一种观点认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理论是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理想,转承租人和承租人一样也属于居者,故转承租人也应享有优先购买权。依此观点,正确选项为C。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为法定权利,而且该法定权利限定在未转租的情况下,因为在转租的情况下,表明承租人不需要该房屋。而转承租人虽然现实占有房屋,但转承租人与房屋所有人间并无租赁合同关系,不能基于租赁合同而主张优先购买权。转承租人虽然与转租合同的出租人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但转租合同的出租人并无出卖房屋的处分权,因此,转承租人也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依照史尚宽先生的观点:在转租虽获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所有人出卖标的物时,转承租人和承租人对所有人均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史尚宽:《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6~27页)。依此观点,正确答案为D。从民法理论和优先权理论角度分析,史尚宽先生的观点是正确的。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