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与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提供一批货物给乙,2014年1月1日前交货,货到10日内付款。合同签订后甲迟迟没有发货,2014年1月1日乙催甲发货,甲称资金紧张,暂无法购买原材料进行生产。要求乙先付款,乙拒绝了甲的请求。后双方达成协议,2014年3月5日前交货,仍为货到10日内付款。2014年3月1日,甲将货物生产完毕在发货之前,从报纸上得知,人民法院受理了乙的破产申请案件,遂暂停发货。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抗辩权的行使,下列表述正确的有______。
  • A.乙在2014年1月1日行使的是后履行抗辩权
  • B.乙在2014年1月1日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
  • C.甲在2014年3月1日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
  • D.甲在2014年3月1日行使的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解析] (1)选项AB:因为约定了货到10日内付款,乙属于后履行一方,行使的是后履行抗辩权;(2)选项D: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时其享有不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