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与乙结婚后因无房居住,于2000年8月1日以个人名义向丙借10万元购房,约定5年后归还,未约定是否计算利息。后甲外出打工与人同居。2004年4月9日,法院判决甲与乙离婚,家庭财产全部归乙。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司考)
A.借期届满后,丙有权要求乙偿还10万元及利息
B.借期届满后,丙只能要求甲偿还10万元
C.借期届满后,丙只能要求甲和乙分别偿还5万元
D.借期届满后,丙有权要求甲和乙连带清偿10万元及利息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因此,丙无权要求偿还借款的利息。《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因此,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丙有权要求甲和乙连带清偿10万元。因此,本题中,选项ABCD为正确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