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被医院手术摘除双侧卵巢,造成终身不能生育的宁夏吴忠市女青年赵某,经过近一年的艰难诉讼,日前,终于拿到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被告吴忠市红十字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赵某人民币264780.02元。1995年10月28日,吴忠市未婚女青年赵某因左下腹剧痛被家人送到吴忠市红十字医院就诊。院方医生经询问病史,进行了血常规检查后,收住其入院。之后,施行剖腹探查术,将其右侧卵巢囊肿切除,在探查左侧卵巢时,怀疑囊腺瘤恶变,在未履行手术签字手续的情况下,将赵某双侧卵巢切除。术后,赵某时常感到下腹疼痛,身体潮热,月经停止。当得知自己从此将不能生育,赵某痛不欲生。赵某及其父母遂向吴忠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1997年11月,吴忠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认定此手术为二级甲等责任事故。吴忠市检察院司法鉴定赵某的损伤属四级伤残。
问:(1)人民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及理由是什么?(2)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经治医师如何处理?(3)如果赵某不起诉,院方应当如何处理此案?
【正确答案】(1)医院造成医疗过失(事故),损害患者赵某健康利益,触犯相应卫生法律规范;
(2)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经治医生行政处罚;
(3)院方应当与患方协商解决,并承担经济赔偿。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