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1999年2月5日,张兵(18岁)在打架斗殴过程中,用匕首将被害人高飞(16岁)刺成重伤,一审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张兵有期徒刑8年。在判决生效后,同级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判决有误,张兵应被定为故意伤害罪,遂于1999年9月5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对抗诉审查后,作出了再审决定书。为了更好地审理该案,人民法院指派原合议庭庭长和另外两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经再审审判后,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作出判决:认定张兵犯有故意伤害罪,判处张兵有期徒刑3年。
问:此案在再审程序中有何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做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1) 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抗诉是错误的。应该通过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2) 对于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书是错误的。因为对于此类抗诉,人民法院必须受理,无须制作决定书。
(3) 人民法院指派原合议庭庭长和另外两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的做法不当。应当另行组建合议庭。
(4) 人民法院直到2000年6月才作出判决是错误的。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应当在3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