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我国环境资源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包括以下几类:
(1) 具有法定环境资源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部门,包括海洋、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2) 经特别决定而获得环境资源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目前,我国在依法开展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成立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综合执法局也行使部分环境资源行政处罚权。
(3) 由法律法规授予环境资源行政处罚权的组织,以及由具有法定环境资源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责令停业或关闭。
关于处罚情节的规定,《环境保护法》第 3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1)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2) 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3) 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4) 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5) 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