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乙公司设立了质权。10日后,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甲公司将机器设备又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中40万元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丙公司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余60万元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20日后,甲将机器设备再抵押给丁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公司届满不能清偿银行贷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应先拍卖房产实现抵押权
  • B.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可选择拍卖房产或者机器设备实现抵押权
  • C.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银行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
  • D.丁公司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优先于乙公司的质权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 《担保法解释》第75条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很多考生据此选择了B选项,得到了错误的结论。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的前提是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果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有约定的,则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不存在先后顺序和选择问题,而应依照约定的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分别行使抵押权。本题中,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甲公司将机器设备又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中40万元贷款,但来办理抵押登记。同时,丙公司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余60万元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虽然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设立的抵押并未登记,而由于动产抵押无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该抵押权的设定有效。依照《担保法解释》第75条之规定,银行若主张全部债权,则须分别拍卖甲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机器设备,同时拍卖丙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房屋以实现其抵押权而不能先拍卖房产实现抵押权或者选择拍卖房产或者机器设备实现抵押权,故A、B选项错误。 《物权法》对于同一动产上存在抵押权与质押权的优先顺位未作规定,但是按照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的规则,未登记的抵押权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包括善意的买受人和善意的其他担保物权人)。本题中,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首先为乙公司设立了质权。作为动产质权设立的必要要件,甲公司必须将机器设备交付给乙公司,交付这一公示方式使得质权人乙公司所取得的质权具有公示效力,能够对抗第三人,而10日后,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甲公司将机器设备又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中40万元贷款,由于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此,银行就不是善意第三人,银行对于该机器设备的抵押权之行使应逊于乙公司之质权,即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银行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故C选项正确。 20日后,甲将机器设备再抵押给丁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此时,机器设备上存在两个经公示的担保物权,即基于交付而公示生效的乙公司的质权以及基于登记而得以对抗第三人的丁公司的抵押权。对于并存在经过公示的抵押权与质权的优先顺位,我国法律均来规定,按照民法学理,同为公示方式,不存在孰优孰劣问题,应按照公示的先后顺序行使担保物权,据此,由于乙公司的质权设立在先,乙公司的质权应优先于丁公司的抵押权,故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