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中国杭州某茶叶销售公司3月1日向美国某公司发传真:“西湖龙井明前特级茶叶 1000公斤,每公斤300美元,FOB上海,4月中旬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3月20日前复到有效。”

美方3月17日传真回复:“若单价为280美元则可接受,仲裁机构改为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事仲裁院。”

中方3月18日回复:“仲裁机构可接受,但价格不可减少。”美方未回复。

3月19日,中方再次发传真:“西湖龙井明前特级茶叶1000公斤,每公斤300美元, FOB上海,4月中旬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3月30日前复到有效。”

3月21曰,美方回复:“同意你方条件,请于本月底立即装船!”

之后因市场价格上涨,28日中方去电称“由于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我方只同意每公斤 300美元,否则将不予出售”。最终,中方未将这批茶叶销往美国。

问题:

问答题

美方3月17日的回复是否构成承诺?

【正确答案】

不构成,因为美方对价格和解决争议的方法均进行了变更,属于反要约。

【答案解析】
问答题

中方3月18日的回复是否构成承诺?

【正确答案】

不构成,因为中方对美方的反要约中的价格并未表示同意,合同并未成立。

【答案解析】
问答题

中方3月19日的传真是否为新要约?

【正确答案】

是新要约,因为中方对装船日期进行了变更,也即对履行期限进行了变更,相对于3月1日的要约,此为新要约。

【答案解析】
问答题

美方3月21日的回复是否构成承诺?

【正确答案】

不构成,因为美方对装船时间进行了变更,也即对履行期限进行了变更,因此并非 有效承诺。

【答案解析】
问答题

中方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正确答案】

中方的行为没有构成违约,因为本案不存在有效的承诺,合同并未成立。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