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请评述我国《保险法》第56条。
   《保险法》第56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第一款规定限制。
【正确答案】本条规定的是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和处分的内容。该条的基本含义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该合同无效。转让或质押该类合同,也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不得转让或质押。但当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时,父母为其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无须其书面同意。
   该条的规定重在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防范道德风险。因为被保险人是保险的保障对象,尤其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一旦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失的必定是被保险人。因此,必须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这是对其生命健康的尊重,也是被保险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如果没有被保险人的同意就可以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则受益人就有动因去加害被保险人,产生道德风险。因此,这样规定是有道理的。
   另一方面,该条的规定过于僵硬,缺乏灵活性,有时并不符合保险实践的需要。①在保险业务中,有相当一部分业务是团体人身保险,而在该种保险中通常是由单位为其职工签订一张大保险单。在此过程中,让每一个职工都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既不现实也不经济。所以,在实践中,职工通常是没有签字书面同意的。在此情形,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就无法保护被保险人即职工,背离了保险的初衷。实际上,此时无需职工同意,因为现有法律已规定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丧失受益权,该规定已可以有效方法道德风险的发生。②该条规定会促使保险业务人员设下陷阱。因为保险人有审核义务,若被保险人未书面同意,保险人也有过错,而此时规定保险合同无效,则受益人得不到赔偿,责任全部由被保险人承担,有失公允。
   此外,该条规定对被保险人要求过高。因为只有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合同才能有效,这就推定了被保险人是一个十分认真、谨慎之人,而不是一个普通的常人,要求过高。对此的改革变法则是将责任置于保险人身上,即便没有被保险人的签字也要承担保险责任,让其全力尽审查义务。这样做是可行的,因为保险合同的订立须经过保险人的承保,在承保之时检查是否有被保险人的签字是很容易的事情,并不会给保险人过多负担。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学生辩证地分析法条的能力,应从法条的含义、理由和利弊等方面进行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