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题
贞观五年,河内人李好德坐妖言下狱,大理丞张蕴古以为好德病狂瞀,法不当坐。治书侍御史权万纪劾蕴古相州人,好德兄厚德方为相州刺史,故蕴古奏不以实。太宗怒,遽斩蕴古,既而大悔,因诏“死刑虽令即决,皆三覆(复)奏”。久之,谓群臣曰:“死者不可复生。昔王世充杀郑颂而犹能悔,近有府史取赇不多,朕杀之,是思之不审也。决囚虽三覆奏,而顷刻之间,何暇思虑?自今宜二日五覆奏。……”《新唐书·刑法志》
请结合上述材料,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相关知识,回答以下问题:
问答题
唐太宗实行死刑三复奏、五复奏的原因是什么?
【正确答案】①“德本刑用”的立法指导思想。强调明法慎行,以宽仁治天下的民本思想。 ②唐太宗的个人原因和感悟。太宗因错杀张蕴古而后悔,认为死者不可复生,因此应审慎对待死刑,实行三复奏。后太宗认为实行三复奏,时间仓促,难以考虑充分,故又实行五复奏。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①死刑复奏西汉时期已出现萌芽 ②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正式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度,即死刑必须报告朝廷,经皇帝批准方可执行。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①从司法角度看,这无疑是一大进步,加强死刑复核与复奏,慎重对待死刑,这体现了慎刑原则古以及对人权的保障。 ②加强皇帝对于司法审判权的控制。
【答案解析】 在法制史的考查中,唐朝的法律是非常重要的内容,考查频率最高,重要性不言而喻,只要是没考过的考点,考生应该详细全面掌握,尽量提高自己的得分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