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解析] 修改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2.1节中规定,对于含有数值范围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中数值范围的修改,只有在修改后数值范围的两个端值在原说明书和/或权利要求书中已确实记载且修改后的数值范围在原数值范围之内的前提下,才是允许的。A选项中,X=100~250在原权利要求记载的数值范围X=30~250之内,且两个端点在原说明书中均有记载,同时满足了新颖性的要求,故A选项正确。B选项中,由于对比文件中公开了X=30的实施例,因此申请人修改后的范围30≤X≤200不能满足新颖性的要求,B选项错误。C选项中,X=200~250在原权利要求记载的数值范围X=30~250之内,且两个端点在原说明书中均有记载,同时满足了新颖性的要求,故C选项正确。D选项中,由于修改后的范围X=95~250的端点X=95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均未记载,故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