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广厦集团是一家大型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交所上市交易,但近年来经营业绩一直不甚理想。2006年12月25日,某媒体报道了该集团在其10月份的临时报告中隐瞒了非常重要的消息,引起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注意。
请根据这一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多选题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对下列哪些事项的隐瞒可以构成虚假陈述?( )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考查法律对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
证券法中的虚假陈述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三种情况,本题考察对重大遗漏事项的认定。
《证券法》第67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A项,广厦集团虽无力偿还巨额债务,但在做出临时报告时该债务尚未到期,因而不符合第(四)项的情况,不应入选。B项,广厦集团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决定改变业务方向,属于其经营方针的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到公司的业绩和未来发展,因而对投资者来说关系到对该集团股票的取舍,意义非常重大。因而对本事项的遗漏构成重大遗漏,本项应当人选。C项,本法第(七)项规定董事的任免必须公告,且对于董事的变动并不如监事那般要求达到一定比例,因而本项也应人选。D项类似于第(十一)项的规定,考生可能误选,但本项规定的情况是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本项中白某仅被立案调查,并未实行强制措施,故本项不应入选。
多选题
经核查,广厦公司隐瞒重大信息的情况属实,且构成虚假陈述行为,对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但并没有证据证明相关人员的个人过失,且以下主体皆无证据证明自己无过失,请问其中哪些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考查虚假陈述的责任承担问题。新《证券法》为防范金融风险、整顿市场秩序,对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责任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该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照本条规定,广厦集团的赔偿责任非常明显,D项显然应当入选。C项中苏某身为公司监事,对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即除非苏某自己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不需证明其有个人过错即可令其承担连带责任,因而本项应选。B项,《公司法》第217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因而戴某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范畴,在无法证明自己没有个人过失时必须承担连带责任。A项,法律对控股股东的责任规定不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人严格,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证明其有过失。本题中的题干说明没有证据证明个人过失,因而李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本项不能入选。
多选题
广厦集团的虚假陈述行为被曝光后,相关部门对广厦集团的经营状况进行了进一步调查,发现其在此次虚假陈述行为之外还存在很多其他问题。经慎重讨论后,深交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对此,以下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考查停止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A项,《证券法》第106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我国的证券交易所采取会员制,并不像公司制下那般设置董事会、股东会等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理事会职权类似于董事会,一般包括:决定政策,并由总经理负责编制预算,送请成员大会审定,维持会员纪律,对违反规章的会员给予罚款、停止营业与除名处分;批准新会员进入;核定新股票上市;决定如何将上市股票分配到交易厅专柜;等等。本项对证券交易所的内部机构表述错误,应入选。
B、C项,同法第72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或者终止证券上市交易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根据本条,当深交所决定终止广厦集团股票上市时,及时对外进行公告是法定的程序,但上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用意只是备案,而非必须征得其批准。因而C项表述正确,不当选,B项错误,当选。
D项,同法第62条规定,“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这是关于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上市时的救济方式的规定。证券交易所中内设复核机构,专门处理对相关决定的质疑,无需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复查。同时,误选本项的考生可能受到行政法的影响,认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是证券交易所的上级机关。实际上,从性质上看,证券交易所是一个独立法人,虽然其成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其运行也受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严格监督,但在终止上市方面拥有自主决定权。故本项表述错误,应当入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