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公司为履行与乙公司的箱包买卖合同,签发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某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银行也予以了承兑。后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赠与给丙。此时,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箱包为假冒伪劣产品。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 《票据法》第22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票据讲究形式性,票据无效的事由通常是因为票据不满足法定形式。本题中,票据形式合法,而且签发汇票也不存在非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任何无效事由,故A项错误。
《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列‘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据此,票据抗辩虽然受到限制,但直接前后手之间可以主张票据抗辩,故甲公司可以拒绝乙公司的票据权利请求,B项错误。
《票据法》第11条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因为丙是通过从乙公司接受赠与而获得票据,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能优于乙公司,所以甲公司可以拒绝丙的票据权利请求,据此C项错误。
《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据此,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