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依照有关司法解释,下列财产中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是(    )。
   A.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复员费
   B.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C.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
   D.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13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选项A,复员费中除去夫妻共有的部分才是复员军人的个人所有财产。选项C,婚后所得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与该财产归何方管理、使用无关。因此,选项BD为正确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