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 进口备用信用证诈骗案

   案情
   ×年初,D公司(申请人)向B银行(开证行)提交了合同、申请书和备用信用证格式,并存足了百分之百的保证金,要求开证行为其开出金额为50万美元的远期备用信用证,用于进口轿车,受益人(卖方)为香港T公司。银行经办员在审核有关资料时,发现合同确实显示T公司为卖方,且上面有买卖双方人员的签章,合同条款还规定:“T公司保证在收到开证行开出的备用信用证后,立即发货,买方一年后付款,不计利息。”但是,对方提供的备用证格式却有两个疑点:
   1.此格式(据称为C行标准格式)的申请人和受益人分别是T公司和香港P银行,而非D公司和T公司;
   2.责任条款是开证行保证T公司向P银行归还贷款,而不是保证D公司付款。
   于是,B银行提醒D公司注意,并提供了专门作为付款保证的备用证格式给D公司参考,D公司将此格式传真给T公司请其确认,但T公司拒绝接受,并诡称:“此格式在香港不能使用”,一定要按原提供的格式开具,而且必须开给P银行,否则,将把货转卖他人。D公司眼看轿车市场价格上涨,唯恐失去赚钱机会,便再三要求开证行开证。鉴此,开证行设法通过香港某咨询机构调查受益人资信情况,获悉T公司曾有利用备用证诈骗供货商商品和买方定金的前科,当即转告申请人,随后,又致电C行查询,收到复电称“该行从未开过上述格式的备用信用证”。至此,真相大白,从而戳穿了诈骗分子这一骗术,使我方企业免遭重大经济损失。
【正确答案】分析
   诈骗分子以向申请人提供紧俏商品为名,采取鱼目混珠、蒙骗诱惑的手法,逼使申请人向买方银行申请开出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以达到骗取实际供货商之货物或进口商定金和银行融资的目的。
   这种诈骗常常具有特点如下:一是诈骗分子以提供国内紧俏商品为理由,引诱买方向银行申清出具备用信用证;二是备用信用证以买卖双方签订之合同为基础,付款期为远期一年;三是诈骗分子要求买方指示银行按期提供的所谓“标准格式”开立,且规定其指定银行为受益人;四备用证金额较大,以诈骗大笔款项;五是受骗对象包括国内进口企业、外方实际供货商和银行。
【答案解析】启示
   国际贸易中由于买卖双方地处不同的国家,往往缺乏对对方资信的充分了解。在这种情况下,国内企业应该特别注重以下几点:
   1.签订合同之前,尽量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对方企业的经营作风、财务状况和信誉,发现有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2.在对方企业给予交易条件较优惠,但是付款方式有违常规的情况下,应该与银行密切合作。借助本国银行的专业和网络优势,了解对方的真实意图,及时揭穿对方的阴谋,避免损失。
   对于国内的银行来说,开出备用信用证应该相当谨慎。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本案中,申请人提供100/%保证金),积极为客户把关,及时发现问题和疑点,提请客户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