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赵某、于某、高某和段某4人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现赵某欲将其股权转让给郑某,并通知其他股东。段某同意,高某明确表示不同意,于某于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
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法律规范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考点] 公司的股权转让相关问题[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71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可知内部股东之间的转让,可以部分转让,也可以全部转让。所以A项说法正确。根据《公司法》第71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所以B说法正确,同时从题目中可以知道,赵某对外转让股权时高某不同意,而于某根据法律规定,视为同意转让,超过剩余股东的二分之一,所以赵某可以将股东转让给其他人。C不正确。根据《公司法》第73条规定,股权转让时,对章程中有关股东和其出资这两项的修改不必经过股东会的决议表决。所以D不正确。区分内部转让和对外转让的问题,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内部转让较为灵活。对外转让时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尤其在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30日内未表示时,视为同意而不是视为拒绝,这是易错点,往往也是陷阱所在。股权转让导致章程中的股东以及出资额的更改不必经过股东会的决议表决,这也是陷阱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