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理论和知识对下列材料进行分析,并回答问题:
问答题 《明史.刑法志一》:五刑之外,徒有总徒四年,(遇例减一年者),有准徒五年,(斩、绞、杂犯减等者。)流有安置,有迁徙,(去乡一千里,杖一百,准徒二年。)有口外为民,其重者日充军。充军者,明初唯边方屯种。后定制,分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军有终身,有永远。二死之外,有凌迟,以处大逆不道诸罪者。充军、凌迟,非五刑之正,故图不列。凡徒流再犯者,流者于原配处所,依工、乐户留住法。三流并决杖一百,拘役三年。拘役者,流人初止安置,今加以居作,即唐、宋所谓加役流也。徒者于原役之所,依所犯杖数年限决讫,应役无得过四年。 (1)请根据该段文字说明《大明律》在“五刑”之外所规定的刑种。 (2)请根据该段文字说明充军刑适用情形的发展。 (3)请根据该段文字说明凌迟和徒流再犯者的刑罚适用情形。 (4)请根据该段文字评价明朝刑罚制度的发展。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大明律》在五刑之外规定的刑种有特殊徒刑(总徒四年、准徒五年的徒刑)、特殊流刑(安置和迁徙)、充军刑和凌迟刑。 (2)明初,充军刑仅适用于边境卫所屯种,后成为定制,分为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六种。刑期分为终身和永远两种。但由于充军并非五刑规定的正式刑种,因此在《大明律》附载图中没有列明。 (3)①凌迟适用于犯有大逆不道诸罪。②对于徒流再犯的,原处流刑的罪犯在原发配处依照工、乐户留住法处理(工户和乐户都是贱民一一编者注)。对于犯三流的徒流再犯者,除本罪外,并处决杖一百,拘役三年。对于并处拘役的,该刑罚产生之初仅限于安置,但明朝改为居作,类似于唐朝的加役流。对于犯徒罪的徒流再犯者,在原地服役,但服役年限不能超过四年。 (4)①明朝继续沿用封建制五刑,但徒刑、流刑都附加杖责。如迁徙刑,准徒二年并杖一百,三流拘役并杖一百。②准适用的情形有所扩大。③徒刑、流刑附加杖责,充军刑和凌迟刑的适用说明明朝的刑罚较前代日趋残酷,这是封建专制主义恶性发展在刑罚领域的充分体现。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明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立继类》记载:“立继者谓夫亡而妻在,其绝则其立也当从其妻,命继者谓夫妻俱亡,则其命也当唯近亲尊长。立继者与子承父分法同当尽取其产与为之。命继者于诸无在室、归宗诸女,止得家财三分之一。又准户令:诸已绝之家立继绝子孙(谓近亲尊长命继者),于绝家财产者,若止有在室女,即以全户四分之一给之,若又有归宗诸女,给五分之一。止有归宗诸女,依户绝法给外,即以其余减半给之,余没官。止有出嫁诸女者,即以全户三分为率,以二分与出嫁女均给,余一分没官。” (1)上述记载反映的是什么制度? (2)对于反映的制度,宋朝是如何作出规定的? (3)对于记载中提到的在室女,宋朝是如何规定的? (4)试说明该段记载反映的问题。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该段记载说明的是有关宋朝“户绝”财产的继承,对于“户绝”财产,宋朝包括立继和命继两种方式。所谓立继,即妻子收养同宗子辈为立继子;所谓命继,即夫妇皆亡后由近亲属尊长所指定的同宗子辈为命继子。 (2)宋朝有关“户绝”财产的继承有立继和命继两种方式:凡是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为“立继”;凡是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立继子的财产继承权与亲生子相同,而命继子在没有在室女的情况下,享有对死者1/3的财产继承权,其余财产由出嫁女、归宗女继承。 (3)如果有在室女,继子与绝户子女虽都享有继承权,但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命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如果没有在室女,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命继子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另外1/3收归国有。 (4)由于宋朝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私有观念的深化,财产继承的范围不仅扩大到继子,而且妇女的继承份额也相应增加,这表明宋朝的财产继承制度更加完备。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