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A建筑设备经营企业于2011年7月5日将B施工单位订购的价值200万元的某设备错发给了C施工单位,4d后,A索回该设备并交付给B,B因C曾使用过该设备造成部分磨损而要求A减少价款10万元。下列关于本案中债的性质的说法,正确的有______。
  • A.A错发设备给C属于无因管理之债
  • B.C向A返还设备属于不当得利之债
  • C.B向A支付设备款属于合同之债
  • D.A向B少收10万元货款属于侵权之债
  • E.C擅自使用该设备对B应承担侵权之债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合同引起债的关系,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侵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