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李明(1985年1月8日出生)和孙洪斌(1973年8月出生,后者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1995刑满释放),李明从朋友处借了一把猎枪,1999年1月8号晚10时许,两人共同持枪出去打狗,但没有打到,于是两人窜到村民张立东家偷鸡,孙进屋盗窃,李持猎枪在门外望风,孙刚偷了2只鸡,正在离开时,被张发现,张正要抓他们,李往门口开了一枪,正中门框,于是孙趁机逃走。张发现地上有一丢失的枪托,于是在门旁守候,后来李与孙发现枪托丢失,担心无法归还,于是决定回去寻找,刚走到张门口,张刚一起身,李就向张开了一枪,正中头部,张因而死亡。
   (1)李与孙是否构成犯罪?
   (2)如果构成犯罪,应当如何量刑(只答量刑原则,不答具体刑期)?
【正确答案】(1) 李明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必须到一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才能负刑事责任。一般的犯罪,行为人必须年满16周岁才能负刑事责任;《刑法》17条第2款规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年满14周岁就负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的不负刑事责任。满14周岁以生日的第二天为准。李明的法定年龄没有满14周岁。根据刑法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孙洪斌的行为属于转化型的抢劫罪。根据刑法规定,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使用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有关规定和刑法理论,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然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但是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也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孙进屋盗窃,李持猎枪在门外望风,孙刚偷了2只鸡,正在离开时,被张发现,张正要抓他们,李往门口开了一枪,正中门框,于是孙趁机逃走。明显的采用了暴力相威胁的方式,使得孙逃避抓捕。尽管数额不大,但是仍然构成抢劫罪。
   孙洪斌不对李的杀人行为负责。从案件发展来看,两人返回去找枪托,并没有授意或串通好杀人,不属于教唆犯或共同犯罪。开枪杀人完全是李的所作所为。因此,孙对李的杀人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2) 孙洪斌的行为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刑法规定,两次故意犯罪,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又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从本案看,孙从刑罚执行完毕到再犯本罪,相距不满5年,符合累犯条件,应当从重处罚。
   孙洪斌的行为不属于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李不满14周岁,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不能作为犯罪主体,因此不能与孙洪斌构成共同犯罪,由孙洪斌对整个抢劫犯罪负责。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