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甲乙二公司订立一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9月20日前向乙公司提供钢材100吨,以保证乙公司承担的建设工程按期完成。9月18日,甲公司所在地突然发生特大水灾,一直持续到10月初。在此期间,甲公司未履行合同,也未向乙公司说明受水灾之事。乙公司因甲公司没有按期提供所需钢材,为按期完成承担的建设工程,不得不高价从丙公司处购买所需钢材,多花费4万元。乙公司因此要求解除钢材买卖合同并要求甲公司赔偿4万元。甲公司拒绝赔偿,也不同意解除钢材买卖合同。
    问:
问答题     甲公司未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正确答案】甲公司未履行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 理由:《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题中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于9月20日前向乙公司提供钢材100吨,属于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情形,构成违约。
【答案解析】
问答题     乙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甲公司的钢材买卖合同?为什么?
 
【正确答案】乙公司有权解除与甲公司的钢材买卖合同。 理由:《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中,甲公司应于9月20日前向乙公司提供钢材100吨,才能保证乙公司承担的建设工程按期完成。而特大水灾一直持续到10月初,甲乙之间的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本纠纷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甲公司作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一方,未尽通知义务,致使乙公司的损失进一步扩大,故应对4万元的扩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理由:《民法典》第59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在发生不可抗力之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一方应及时通知合同相对人,未及时通知合同相对人,致使相对人进一步遭受损失的,不可抗力的遭受方应对该损失承担责任。本题中,甲公司在遭受特大水灾后,未及时通知乙公司,致使乙公司多花费4万元,甲公司应就此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