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甲骗取A的钻戒,成立盗窃罪。
2.甲骗吃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3.甲持棒赶走收费员,自己收费的行为,是以暴力抢走了收费站收费的财产权,成立抢劫罪。
对甲应按照盗窃罪、诈骗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
[解析] 1.甲骗取A的钻戒,构成盗窃罪。
诈骗罪的成立要求受骗人是具有财产处分能力和权限的人,A不具有处分财产的能力,所以甲不成立诈骗罪。
2.甲骗吃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行为人无支付对价的意思与能力,而使他人为其提供饮食之行为,属于诈骗罪。白吃白喝又可分为犯意先行型和餐饮先行型:前者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无能力支付对价这一情形故意隐匿。后者又可分为单纯逃走型和设计逃跑型两种,单纯逃走的,由于没有施诈,不成立诈骗罪;设计逃跑的,有观点认为骗取他人对债权予以免除,成立诈骗罪,实际上即使店主允许其暂时离开,也并未放弃债权,所以不成立诈骗罪。甲的行为属于犯意先行型,构成诈骗罪。
3.甲持棒赶走收费员,自己收费的行为,是以暴力抢走了收费站收费的财产权,成立抢劫罪。
本案中的受害人为收费站,而非过往司机。无论谁在收费,对司机造成的财产减损都是一样的,故即使司机受骗,误以为甲是合法的收费员,也没有受到财产损害。司机不是受害人(非普通的诈骗罪),同时司机也无权处分真正的受害人——收费站的财产权(非三角诈骗),因而甲的行为不构成针对过往司机的诈骗罪。
甲采取暴力的方式,控制了收费站,获得了非法收费的机会,侵犯了高速公路收费站的收费权益。抢劫罪的对象既包括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如债权。本案中甲抢劫的就是收费站的财产权。甲构成抢劫罪。
4.结论:对甲应按照盗窃罪、诈骗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