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马某、牛某和熊某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人共同推举马某为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但马某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因故意给合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故牛某和熊某决定开除马某。在对马某作出除名处理时,下列各项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正确处理方式是: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解析]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49条的规定可知,A选项正确;BD两项错误;而C选项正确。因为合伙人马某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因故意给合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是故意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且其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故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