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12年8月中国甲公司与韩国乙公司签订销售1000台冰箱的合同,合同约定适用中国法,同时明确约定履行交货的地点在买方住所地韩国首尔;货物保险由甲公司向韩国的保险公司丙公司投保,当事人对于该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未作出约定。两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诉诸中国法院。根据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______
  • A.甲、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应适用买方住所地法即韩国法
  • B.就保险合同而言,如果甲、丙公司均援引香港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应当视为两公司已经就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
  • C.就保险合同而言,甲、丙公司可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选择适用韩国法
  • D.就保险合同而言,甲、丙公司可以在一审法庭开庭前选择适用韩国法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考点] 合同的法律适用 [解析] 本题考查合同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126条的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本案中当事人选择中国法是有效的,因此A选项错误。 最高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做出了选择,故B、C正确,D错误。 D选项容易被误判,应注意当事人可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而不是开庭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