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债务人大田公司破产案件于2014年3月6日被人民法院受理,2013年10月1日,大田公司偿还了乙公司的到期债务,下列有关该行为的说法错误的是:______
  • A.该行为是可撤销行为
  • B.若该清偿行为使得大田公司的股票市值大涨,公司财产受益,则为有效行为
  • C.若该笔债务于2013年8月1日到期并清偿,该行为是可撤销行为
  • D.若大田对乙的债权清偿行为是在2013年5月1日进行的,而乙的债权应在2013年10月1日到期,则该行为不能被撤销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 考查撤销权的司法解释内容。 AB选项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C选项错误,因为C选项虽为个别清偿,但却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之外的时间进行的,故为有效行为。法律依据为《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 D选项说法正确。因为该提前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6个月之外,但是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其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破产法解释(二)》)第12条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且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