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张某、王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张某拟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借款。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经王某和李某的一致同意,张某可以出质
B、
未经王某、李某同意,张某私自出质的,其行为无效
C、
未经王某、李某同意,张某私自出质的,按退伙处理
D、
只需王某或李某当中的一个人同意,张某就可以出质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解析]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出质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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