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2012年7月,家住A省的王某因赡养费纠纷,将家住B省甲县的儿子王小诉至甲县法院,该法院受理了此案。2012年8月,经政府正式批准,王小居住的甲县所属区域划分归乙县管辖。甲县法院以管辖区域变化对该案不再具有管辖权为由,将该案移送乙县法院。乙县法院则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将案件送还至甲县法院。问:
问答题     本案中甲县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并结合本案对其涉及的民事诉讼法理论进行阐释。
 
【正确答案】甲县法院做法错误,根据管辖恒定原则,甲县法院具有管辖权。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答案解析】
问答题     乙县法院的做法是否合理,并结合本案对其涉及的民事诉讼法理论进行阐释。
 
【正确答案】乙县法院做法错误,根据移送管辖的规则,乙县法院不能将案件移送原法院,只能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移送管辖,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发现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为保证该案件的审理,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实质是对案件进行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进行移送。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移送。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