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死亡时留有个人遗产,其生前没有遗嘱。甲的遗产继承人包括患有精神病的妻子乙、成年的儿子丙和未成年的5岁女儿丁。因为甲生前和妻子、女儿在农村生活,丙已独立并远在省城工作。甲兄戊帮助料理丧事后,将掌管在手的甲的遗产据为已有。丙知道后,认为戊的行为侵害了自己、母亲和妹妹丁的继承权。戊则认为,自己一直在照顾乙和丁的生活,再说,一个是精神病患者,一个是未成年人,他们也不明白什么叫遗产。下列说法错误的有:______
  • A.丁的继承权应由丙代为行使
  • B.乙、丁是无行为能力人,无权行使继承权
  • C.乙、丁的继承权可以由戍行使
  • D.乙的继承权应由丙代为行使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解析] 继承权的行使是指继承人实现自己的继承权。实践中,继承人行使继承权的方式主要有:继承人与其他继承人共同或单独地占有、管理遗产,继承人直接参与分割遗产,在继承权受到侵害时请求法院予以保护等。题干中的乙、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这并不影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的取得和行使,只是在行使继承权的时候,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对此,《继承法》第6条有明确的规定,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而根据《民法通则》第16~17条和第14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成年的兄、姐担任监护人;没有配偶的精神病人,由成年子女担任监护人。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就是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因此,在乙、丁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行使继承权时,丙作为乙的成年子女、丁的成年兄长,是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依法有权为了乙、丁的利益代为行使继承权。所以,A、D选项是正确的,B选项是错误的。而戊不是乙、丁的法定代理人,无权代理他们行使继承权,所以,C选项也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