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甲因有事要长时间外出,临行前几天与乙约定,将甲未婚妻赠与其的一块价值15000元的名贵手表交由乙保管,回来后请乙吃饭。几日后甲外出,同时将手表交至乙处。2个月后,因乙急需用钱,便以20000元的价格将手表卖给丙,丙并不知道手表并非乙所有。在丙付款后,乙将手表交付给丙。手表当时的市场价格为17000元。请回答: 1.甲与乙之间订立保管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成立于何时?为什么? 2.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其与丙之间的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丙是否可取得手表的所有权?为什么? 4.若甲对乙提起诉讼,甲可以行使何种请求权?可以请求的金额是多少?为什么?
【正确答案】1.保管合同成立于标的物交付之时。因为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合同的成立除了要求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还要求交付保管物。 2.乙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因为乙只是手表的保管者,没有权利转让手表。因乙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所以乙与丙订立的买卖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3.丙能取得手表的所有权。因为丙为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且交付了相应的价款,构成善意取得,可以取得手表的所有权。 4.甲可以行使的请求权包括违约责任请求权、侵权责任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这是因为,乙的行为既构成违约行为,又构成侵权行为。同时,乙因其行为而获得不当利益并使甲因此而受有损失,构成不当得利。如果甲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可以主张的金额为17000元,因为乙应当赔偿甲因乙的违约行为而受到的全部损失,依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甲可以要求乙赔偿17000元。如果甲行使侵权责任请求权,可以主张的金额为17000元,因为乙应当赔偿甲因乙的侵权行为而受到的全部损失,损失的计算应当依照手表当时的市场价格进行。如果甲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可以主张的金额为20000元,因为乙为恶意,在返还不当得利时应以所获全部利益为准。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