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有乙、丙两子。甲与乙曾订立赡养协议,并将自己的10棵荔枝树全部给乙。县政府向乙颁发了10棵荔枝树的林权证。甲去世后,丙认为自己的继承权受到侵犯,要求镇政府处理。镇政府重新分割了荔枝树,还派工作人员将荔枝果摘下变卖,保存价款3000元。烂果400斤交由乙处理。乙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______
  • A.诉讼过程中,县政府颁发给乙的林权证仍然有效
  • B.如果乙撤诉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 C.法院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乙提出被告应赔偿荔枝烂果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准许
  • D.镇政府变卖荔枝果并保存价款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根据本条规定,诉讼期间,原则上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这也说明,诉讼期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仍然被推定有效。据此,诉讼过程中。县政府颁发给乙的林权证仍然有效。A项正确。 《行诉解释》第36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如果乙撤诉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B项正确。 《行诉解释》第45条规定:“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按照这一规定,C项错误。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条第1款规定:“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本题中,县政府已经向乙颁发了10棵荔枝树的林权证,在依法定程序变更之前,乙仍享有这10棵荔枝树及其果实的所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同时,合理行政的原则要求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本题中,镇政府在行政裁决中派员将荔枝果摘下变卖并保存价款,并无必要性。故镇政府变卖荔枝果并保存价款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