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公司于2009年3月2日签发同城使用的支票1张给乙公司,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付款人为丁银行。次日,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 2009年3月17日,丙公司请求丁银行付款时遭拒绝。丁银行拒绝付款的正当理由有哪些?( )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考点] 支票的付款
[详解] 《票据法》第87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据此,在空头支票的情形下,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故B项正确。《票据法》第91条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故D项正确。《票据法》第4条第3款规定,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因此支票记载的付款人不能以其不是该支票的债务人为由拒绝付款,故A项、C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