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被保险人张三2008年1月20日晚上9点驾车沿京沈高速从沈阳出发前往北京。刚出沈阳约50公里时,该车在高速公路上碰到了一个废旧轮胎。张三下车检查,当时天气为零下20多度,北风怒吼,周围漆黑一片,张三未发现有异样。遂返回车中,继续驾驶车辆前行。事后确认:由于碰撞托底导致了发动机润滑油泄漏,发动机报废,发动机的损失金额为10万元。张三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发动机的损失属于扩大的损失,因此拒赔。张三则认为,在当时恶劣天气下,他所能采取的措施已经是最合理的,保险人的其他要求无疑是将置其生命于不顾,是不合理的。
    请问:保险公司拒赔结论是否正确?分析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保险公司拒赔结论不正确。
   根据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第七条可知,保险车辆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而导致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碰撞属于保险责任,碰撞后导致的发动机润滑油泄漏而使发动机报废,这属于扩大损失部分,根据条款,保险人理应不负赔偿责任。
   但是,本案中,事故发生的时间是晚上,天气环境恶劣,综合当时现场情况,投保人张三也下车进行了检查,并未发生异样,因而当时不具备发现异样的条件,而非张三故意不进行补救,因此可以认定是由于第一次事故行为引发的发动机损失,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施救本意上是以减少损失为目的对车辆及车上人员施以救援,因此车辆出险后,用以衡量施救的必要合理性应从是否有助于减少事故中财产及人员的损失为标准。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拒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