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乙、丙、丁四人成立一家合伙企业,甲以一台电脑作为出资。合伙企业经营期间,甲急需用钱,向戊借了3000元,并将其投资于合伙企业的电脑质押给戊,对此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解析]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5条的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知答案为BD。这里要注意的是新的《合伙企业法》修改了原《合伙企业法》第24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