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出版者按合同约定取得的专有出版权,如其具体内容在合同中无明确的约定,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 )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
图书出版单位的权利;
1.专有出版权。这是图书出版者与著作权人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并经双方约定而取得的一项专有使用权,是图书出版者最重要的一项权利。专有出版权的具体内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无明确约定,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同时也视为出版者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
2.版式设计权。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图书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的版式设计,这就是说,图书出版者对其所出图书的版式设计享有专有权。版式设计是出版者完成的劳动成果,并需投入资金,故应予以保护。版式设计权的保护范围比较狭小,一般仅仅表现为专有复制权。其保护期为十年。
版式设计权保护不适用于图书、期刊外部装帧的美术设计,因为这些设计本身就是一种工艺美术作品,与其他艺术作品一样享有著作权保护。
3.重印、再版权。图书出版者有权根据市场需求决定重印、再版图书,但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如果图书脱销后,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著作权人就有权终止合同。判断图书是否脱销的标准是:著作权人寄给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六个月内未能得到履行,即视为图书脱销。
4.修改、删节权。为保证出版物质量,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但不能歪曲、篡改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