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1) 随着国家责任从传统的对外国人伤害的责任发展到一般性责任,刑事责任的概念也提了出来。阿马多报告员在其第一份报告巾使用了国家的刑事责任概念。国际法委员会1976年一读通过的关于国家责任草案条款案文第19条拟订了国际罪行概念,即:“一国所违背的国际义务对于保护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至关重要,以致整个国际社会公认违背该项义务是一种罪行时,其因而产生的国际不法行为构成国际罪行。”这个概念一直持续到委员会1996年一读临时通过的国家责任草案条款案文。
(2) 国家责任是否包括刑事责任是理论上颇有争议的一个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国际罪行是国际法理论和实践确定的一个概念,第二次出=界大战后确立了对战争罪、反和平罪和反人道罪进行刑事审判和惩罚的国际法制度,而这些国际罪行通常是由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或组织实施的。个人、组织或团体应在国际法上承担国际刑事责任,国家亦应承担国际刑事责任,成为刑事责任的主体。相反的观点则认为,国际罪行是个人犯下的,只能由个人负刑事责任。国家是一个抽象实体,不可能作出国际犯罪行为,因而不应该也不可能承担国际刑事责任。
(3) 国家责任不包含刑事责任。在国际法上,国际刑事责任是归于个人而非国家。即使个人(无论其为国家代表、其他公职人员或私人)的行为可归于国家,这并不必然表示国家对该行为的责任本身在性质上是刑事的。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概念从未获得普遍接受。国际法委员会曾在国家责任草案条款中引入国家的国际罪行概念所引起的问题比其期望的法律意义要多得多,这个概念最终被删除,尽管取而代之的“严重违反一般国际法强制性规范”概念仍然带有某些痕迹。国家的刑事责任观念与国际法的性质和“社会不会犯罪”的刑法格言格格不入。将刑法规则移植到国际法是基于这一事实:刑法必然涉及个人。这既是由于其前提与个人的心理有关,也是由于其制裁只适用于个人。国家不能成为心理分析的对象,就如不能对国家施以监禁或绞刑一样。国内刑法上的法人犯罪原理同样不能类推适用于国家责任领域。国家在其国内法上将法人的某些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将这种行为的有关责任人绳之以法是一回事,国家本身接受对这种行为的刑事责任完全是另一回事。而国家实际准备接受这种观念是很值得怀疑的。事实上,几个大国,包括安理会的成员,都反对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概念。
自纽伦堡审判以来,国际刑法只追诉个人的刑事责任,从来没有一个国家被确实无误地宣布为“罪犯”的确切实例。国际军事法庭在1946年指出:“违反国际法的罪行是个人犯下的,而不是抽象的实体犯下的,因此只有通过惩治犯下此类罪行的个人,才能使国际法的规定得到实施。”在“普拉希季奇案”关于传票的决定中,前南国际刑事法庭上诉庭说:“根据目前的国际法,很清楚国家依其定义,不能作为类似于国内刑法制度规定的刑事制裁的主体。”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将其“对引起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罪行”的管辖权只限于“自然人”。个人责任不是国家责任的组成部分。欧洲人权法院曾说,如果民主德国依然存在,按照国际法的观点它就应对有关行为负责。有待确定的是除国家责任外,申请人在关键时间上要单独承担刑事责任。《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25条第4款规定:“有关个人刑事责任的任何规定均不影响国家依照国际法所负的责任。”同样,《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第58条也将以国家名义行事的任何人在国际法中的个人责任排除在国家责任外。
因此,对于国家违反某些国际义务的刑事后果问题,国际刑法自始没有任何新的发展,国家责任不涉及刑事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