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2条、《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1条第1款等都作了类似的规定。综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我国环境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如下方式:
(1)排除危害。
环境法上的排除危害是指,国家强令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危害者,排除可能发生的危害或者停止已经发生的危害,并消除其影响的民事责任形式。
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排除危害”,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和“停止侵害”表述上有所不同,但内容上应当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对排除危害的方式应当理解为包含了民法通则规定的这三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它既包括对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危害的排除,也包括对实际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危害的排除,具体应包括三方面含义:第一,消除、治理已造成的污染,使其不再继续损害他人;第二,设置或加强防治污染的措施、设备;第三,停止正在进行的污染行为。
上述三种具体方式中,第一种是比较纯粹的环境民事责任,而第二、三种形式在我国实践中往往不够严格,或是被列入行政责任,这使排除危害的作用受到局限。
有学者认为,就我国排除环境侵害的救济方式而言,除了完全排除侵害外,还应借鉴外国立法,通过立法确立部分排除危害(又称中间排除危害,如限制污染性工厂、设施的运营时间或排污时间、限制扰民机场的飞机起降时间、限制噪声扰民的建筑施工时间、责令安装或改善污染防治设施、禁止部分加害活动等)、代替性赔偿(即以交付赔偿金的形式代替发布关闭污染性工厂的禁令)等更具调和性的制度,以便法院通过对有关利益的比较衡量而对各种侵害排除方式加以灵活运用,从而更好地兼顾受害人的保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经济发展。
(2)赔偿损失。
环境法上的赔偿损失是指,国家强令污染危害者以自己的财产弥补对他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民事责任形式。这是环境民事责任中最常采用的、也是最纯粹的民事责任形式。依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第一,直接损失。指环境危害所直接造成的受害人财产的减少或丧失。如农作物减产,鱼虾死亡等;也包括环境危害人身而造成的医疗费、就医差旅费等。对于直接损失加害人应全部赔偿。此外,直接损失也指直接受到损害的受害者,而不包括问接受损失者。例如,污水造成农民粮食绝收,而农民又事先与粮食收购单位签订了粮食收购合同,则直接受损失者是农民,可以请求赔偿,而作为间接受损失的粮食收购单位则不能向环境危害的加害人索赔。
第二,间接损失。指因环境危害造成受害人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而这种损害又使受害人失去的预期利益。例如因污水造成瓜农的瓜苗死亡,瓜农买瓜苗、化肥等投入的费用为直接损失,而因绝收造成的预期可得到的卖瓜收益的损失则属于间接损失;也包括因环境危害造成人身伤害,治疗期间所丧失的工资收入等。对于间接损失原则上也应全部赔偿。
第三,环境危害还有可能造成的受害人精神损害,包括因严重污染造成受害者死亡,而给其亲属造成的精神上的巨大痛苦,也包括环境危害给受害人造成残疾,或是公民因环境享受权益受到损害引起的精神痛苦等。《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问题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该规定同样可适用于因环境侵权所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
(3)其他责任形式。
除了《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这两种民事责任形式,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恢复原状”理应也可归纳到环境民事责任形式中。当然,“恢复原状”要求实际上必须有恢复的必要,且能够恢复。“恢复原状”主要可适用于破坏资源的民事侵权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还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即承担民事责任的十种方式),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这些民事制裁措施也可应用到环境侵权案件中,作为环境民事责任的补充。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