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根据所给材料回答问题。
王先生系中篇小说《征途》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征途》初次发表于《远山文学》1998年第2期,后被《佳作欣赏》转载。王先生于2000年6月去世,其著作权由其子小王继承。
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旗下有A全文数据库,向公众在线有偿提供期刊全文等数据。甲公司与《佳作欣赏》期刊社签订《收录协议书》,约定“期刊社授权甲公司将期刊的每期全文资料编入A全文数据库;期刊社负责取得作者授权,甲公司将期刊社和作者的著作权使用费统一交期刊社分配”。A全文数据库收录的《佳作欣赏》期刊数据中包含王先生所著作品《征途》。甲公司按照约定定期与期刊社结算并支付相关费用。
王先生未曾许可《佳作欣赏》转载作品《征途》,王先生与其子也未曾许可A全文数据库收录并向公众提供该作品,且从未收到《佳作欣赏》期刊社关于该作品的稿酬。2017年,小王发现甲公司在A全文数据库向公众提供《征途》的行为并进行取证。
问题一:
小王认为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拟起诉甲公司,他是否有此权利,为什么?
问题二:
《佳作欣赏》是否可以转载《征途》,请简要分析。
问题三:
甲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应否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为什么?
问题四:
《佳作欣赏》期刊社存在什么过错?
【答案】及【解析】
问题一:小王有权起诉。因为《征途》为王先生享受著作权的作品,王先生去世后,小王依然继承了该书著作权,属于继受著作权人。
问题二:可以。《远山文学》和《佳作欣赏》都属于期刊,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法定许可规定,能够互相转载,不过应该标明作者姓名和原作品出处。
问题三:构成侵权,应该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因为甲公司使用的是版权保护期内的作品,而且用于盈利,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任何一种情况。甲公司属于汇编作品的行为,应该取得原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报酬。
问题四:《佳作欣赏》在与甲公司签订合约时候,私自获利,既没有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同意也没有支付报酬。侵犯了小王的汇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