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5题)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A错误:根据《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债权让与后,债务人甲公司可以向丙公司主张其对乙银行的抗辩。 B、C错误:由于甲公司与乙银行约定的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所以乙银行债权的诉讼时效从2011年3月25日起计算,至2013年3月24日届满。由于诉讼时效的中断须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所以在2013年4月15日发生的债权让与、2013年5月16日发生的债务承担,都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不可能成立诉讼时效的中断。 D正确:丁公司由于接管了甲公司,甲公司的债务转移给了丁公司,丁公司由此可主张甲公司对丙公司的时效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