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某科研单位A、国有企业B和集体企业C签订合同决定共同投资设立某生产性的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D。其中,A以技术成果出资,作价15万元;B以厂房出资,作价20万元;C以现金17万元出资。后C因资金不足实际出资14万。 问:(1) D公司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2) A、B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 (3) C承诺出资17万元,实际出资14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 (4)A的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正确答案】(1 )D公司可以有效成立。因为其注册资本已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3万元。 (2)根据《公司法》第27条、28条、29条的规定,A、B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以下手续:交付技术资料和厂房;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办理非货币出资的财产权转移手续;验资。 (3)根据《公司法》第28条规定,C应对A、B两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全体股东的出资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因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而本案货币出资没有达到这个比例。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