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A集团公司为生产性企业,本月出口销售额为500万元,产品成本(不考虑工资费用和固定资产折旧)为200万元,进项税额为34万元,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5/%。该集团公司可以采用以下方案办理出口及退税。
   方案1:该公司所属的生产出口产品的工厂采取非独立核算形式,集团公司自营出口产品,出口退税采用“免、抵、退”税办法。
   方案2:该集团公司设有独立的进出口公司,所有商品由集团公司委托其进出口公司出口,集团公司采用“免、抵、退”税办法。
   方案3:该集团公司设有独立的进出口公司,按出口销售价格卖给进出口公司,由进出口公司报关并申请退税。
   方案4:该集团公司设有独立的进出口公司,所有出口商品由集团公司按成本价卖给进出口公司,由进出口公司报关并申请退税。
   分析要求:比较上述四种方案哪种税负最轻?
【正确答案】[分析思路]
   方案1:
   采用第一种即自营出口方式,该集团公司本月应纳税额为:
   500×(17/%-15/%)-34=-24(万元)
   即应退税额为24万元。如果计算结果为正数,则为应纳税额。
   方案2:
   采用第二种即委托出口方式,该集团公司应纳税额的计算结果与第一种方式相同。
   方案3:
   采取第三种即买断方式,该集团公司将商品卖给其独立的进出口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为:
   500×17/%-34=51(万元)
   其独立的进出口公司应退税额为:
   500×15/%=75(万元)
   该集团公司实际可获得退税额为其独立的进出口公司的退税额与集团已缴税额之差,即:
   75-51=24(万元)
   从计算结果看,第三种退税方式的退税额与前两种方式相同,但是,在第三种方式下,该集团公司缴纳增值税的同时,还要按应纳增值税的7/%和3/%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而这一部分并不退税,实际上增加了税负。
   方案4:
   第四种方式也是买断方式,但利用了转让定价。该集团公司应纳税额为:
   200×17/%-34=0(万元)
   其独立的进出口公司应退税额为:
   500×15/%=75(万元)
   该集团公司实际可获得退税额为其独立的进出口公司的退税额与集团已缴税额之差,即75万元。
   从以上计算结果可见,集团公司如果设有独立核算的进出口公司,集团可以采用转让定价方式进行税收筹划,选择出口方式时可用买断出口;如果不能利用转让定价,企业应改“买断出口”为“委托出口”,即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再销售给进出口公司,而是委托进出口公司办理出口。这样,可以将出口货物所含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减少整个集团公司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而不用等着国家予以退税,缩短了出口货物在退税总过程和先征后退方式带来的时间差,从而可以减少企业资金占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由于对出口货物不征增值税,出口企业不必负担随之而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从而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另外,由于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得到抵扣,使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兑现期提前,有助于企业加快资金周转。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