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我国北京一家贸易公司与美国客户一直保持着贸易关系,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双方也经常通过电子信箱进行商务活动。1998年5月1日上午,北京时间9点,我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客户发盘,出售一批工艺品,纽约时间5月1日上午8点,客户打开电脑发现了该发盘,客户经过了一系列的价格比较于5月6日上午10点由该公司业务员在前往加拿大的途中用自己携带的笔记本电脑发送了接受的电子邮件。我公司发现接受通知是在北京时间5月7日上午8:30,电脑显示的接受时间是上午6:22。问:此合同的成立时间和地点?
【正确答案】就网络商务合同中的承诺生效的时间和地点,可以通过对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和地点加以确认。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订立了《电子商业示范法》,其第15条对此作了详细规定:“发出和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和地点,……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的收到时间按下述办法确定:①如收件人接受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统,以数据电文进人该指定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如数据电文发给收件人的一个信息系统但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统,则以收件人检索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收到时间;②如收件人未指定某一信息系统,则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同时,该《示范法》第4条对承诺生效的地点进行了确定:“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应以发端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发出地点,而收件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收到的地点。就本款而言:①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没有营业地,应以对基础交易具有最密切关系的营业地为准,又如果并无任何基础交易,则以其主要的营业地为准;②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据此,我们可以确定上述案例中的接受的生效时间是北京时间5月7日上午6:22分。生效地点为北京。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