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申洋洗衣机厂库存500台优质名牌洗衣机。2008年7月3日,申洋洗衣机厂给大良商场发函,询问其是否愿意以每台750元的价格购买,备有现货,只要数量在500台以下,可保证供应,限期在7天内答复。大良商场恰逢洗衣机脱销,急需进一批洗衣机。在7月6日遂回电称愿意购买400台洗衣机,但价格为每台700元,并要求申洋洗衣机厂送货上门。申洋洗衣机厂在接到大良商场的电文后,当天回函称愿意接受大良商场提出的价格条件,但因生产任务繁忙,无法送货上门,要求大良商场自己到申洋洗衣机厂提货,并要求3天内答复。大良商场接到回函后,因忙于购进其他货物,将该函搁置一边。同年8月,市场洗衣机价格调整,上涨幅度为20/%。大良商场组织货车到申洋洗衣机厂提货,要求申洋洗衣机厂按每台700元的价格供应洗衣机400台。而此时申洋洗衣机厂仅剩下库存的100台,其他的洗衣机已经售完。大良商场为此诉至法院,要求申洋洗衣机厂赔偿损失。根据以上材料,请回答下列问题:
【正确答案】要约。7月3日申洋洗衣机厂向大良商场发函的行为是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符合要约的生效要件。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要约(新要约)。7月6日大良商场给申洋洗衣机厂的回电行为对原要约的价格做了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不是承诺,而是一项新要约。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要约。因为申洋洗衣机厂对履行方式做出了变更,也属于实质性变更,因此,也是要约而非承诺;而大良商场没有对此承诺,合同并未成立,因此大良商场到申洋洗衣机厂进货仍是要约。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不成立。申洋洗衣机厂没有过错,大良商场的损失应由自己承担。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