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2002年6月22日,甲为自己投保了生死两全险,其子乙为受益人。2004年7月15日,甲在旅游途中发生意外事故不幸死亡。在悲痛之后,乙找到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保险公司经调查,确认甲的死亡属保险责任范围。但当保险公司查验乙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时,发现甲投保时所填写的投保年龄63岁是虚假的,实际上,投保时甲已经超出了人身保险条款规定的最高投保年龄。保险公司遂以此为理由,拒付保险金,只同意扣除手续费后,向乙退还甲的保险费。乙则以甲并非故意虚报年龄,甲不存在过错为理由,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支付保险金。双方争执不下,乙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问题: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为什么?
【正确答案】法院应当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本案涉及的是在订立人身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问题。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基于保险合同自身的特点和保险的基本原则而产生的。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将其知道的或推定其应当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如实向保险人进行说明。因为投保人提供的信息是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判断是否承保和确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我国保险法也明确规定,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可见,投保人是否适当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对于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生效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本案中,甲作为投保人在订立人身合同的过程中,虚报自己的年龄,且其真实年龄已经超过了人身保险条款规定的最高投保年龄。这一行为足以影响到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因为如甲提供的是其真实的年龄,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将拒绝承保。根据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无论甲的行为是出于故意还是出于过失,保险人都有权解除合同。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可见,在甲虚报年龄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是否承保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是不承担责任的。所以法院应当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