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塞加号”是一艘悬挂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以下简称圣方)国旗的油轮,案发时船上有约价值100万美元的燃油。1997年10月27日,“塞加号”在几内亚专属经济区内向三艘渔船供应燃油。第二天清晨当“塞加号”即将离开几内亚专属经济区时,遭到几内亚海关巡逻艇的追逐,并在塞拉里昂专属经济区被逮捕。几内亚巡逻艇在追逐过程中使用了机关枪,并导致两名船员受伤。到达几内亚首都科纳克后,该船及其船员被扣留,货物被命令卸下。此后,几内亚当局没有要求为释放该船及其船员提供担保,而作为船旗国的圣方也未试图提供这种担保。两国都签署并先后批准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试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正确答案】1982年《海洋法公约》第73条规定,沿海国行使其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在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时,可采取为确保其依照本公约制定的法律和规章得到遵守所必要的措施,包括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序。但是,在逮捕或扣留外国船只的情形下,沿海国应通过适当途径将其所采取的行动及随后所施加的任何处罚迅速通知船旗国,并在有关国家提出合理的保证书或其他担保后迅速释放被逮捕的船只及其船员。另一方面,根据《海洋法公约》第292条第1款规定,如果沿海国扣留了一艘悬挂另一国旗帜的船只,而且据指控,扣留国在合理的保证书或其他财政担保经提供后仍然没有遵从《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将该船只或其船员迅速释放,释放问题可向争端各方协议的任何法院或法庭提出,如从扣留时起10日内不能达成这种协议,则除争端各方另有协议外,可向扣留国根据《海洋法公约》第287条接受的法院或法庭,或向国际海洋法法庭提出。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根据《海洋法公约》第292条被扣船只的船旗国应当提供合理的保证书或其他财政担保,否则将违反《公约》第73条第2款;但是否已经提供了合理的财政担保并非被扣船只的船旗国向国际海洋法法庭或其他扣留国接受的法庭提起国际司法程序的必要条件。当保证书不可能提供或遭到拒绝,或沿海国法律没有提供保证书的规定,或所要求的保证书被控不合理时,都可适用该条请求国际法庭考虑迅速释放的问题。
该案实际问题主要是关于几内亚对“塞加号”的紧追行为是否合法。按照《海洋法公约》第111条的规定,沿海国主管当局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外国船舶进行紧追,但紧追权的行使必须满足下列各项条件方为合法。第一,沿海国必须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法律和规章时才可对该船紧追。而在无正当理由行使紧追权的情况下,在领海以外被命令停驶或被逮捕的船舶,对于可能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应获赔偿。第二,此项追逐须在外国船舶或其小艇之一在追逐国的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或毗连区内时开始,而且只有追逐未曾中断,才可在领海或毗连区外继续进行。对于在专属经济区内或大陆架上,包括大陆架上设施周围的安全地带内,违反沿海国按照《海洋法公约》适用于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包括这种安全地带的法律和规章的行为,也可比照适用紧追权。此外,追逐只有在外国船舶视听所及的距离内发出视觉或听觉的停驶信号后,才可开始。第三,紧迫权只可由军船、军用飞机或其他由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紧追的船舶或飞机行使。第四,紧追权在被追逐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第三国领海时立即终止。第五,追逐过程中应尽可能避免使用武力。当使用武力不可避免时,应在案件的具体情况下符合合理和成比例的标准,并考虑人道主义的需求。
本案几内亚对“塞加号”的紧追开始于其专属经济区,但却指控该船违反其海关法。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是不应将其海关法适用于专属经济区的,因此几内亚依照海关法的紧追是缺乏充分理由的。因为在专属经济区内涉及海关法的情形只与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使用的管理相关。本案显然与此无关。其次,几内亚不能证明其开始紧迫前发出过任何视、听信号,且追逐过程中对几乎满载汽油、时速仅为10海里的“塞加号”过分和不合理地使用了武力,因此其紧追及随后的逮捕行为是不符合国际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对“塞加号”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