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06年6月,佛易纳公司与晋堂公司签订了一项买卖运动器材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晋堂公司作为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发现其与合同约定不符。依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
A.如果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晋堂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B.根据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情形,晋堂公司可以同时要求减价和赔偿损失
C.只有在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晋堂公司关于交付替代物的要求才应当被支持
D.如果收到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晋堂公司应当拒绝接受多交部分的货物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违约救济制度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规定,卖方的根本违约赋予了受害方解约权和要求交付替代物的权利;在买方仍然接受卖方交付的不合格货物时,可以要求减价,并要求赔偿,赔偿适用于任何违约情形。本题中的选项ABC都是正确的。如果卖方交付的数量大于合同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接受多交付的货物。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