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04年11月1日,甲欠乙20万元,清偿期为同年12月31日,由丙担任一般保证人,保证期间是2004年11月1日到12月31日。甲到期不能偿还债务,乙于2005年4月10日到法院起诉,要求甲履行债务。法院于同年6月12日作出判决,要求甲向乙偿还20万元债务,甲没有上诉,该判决于同年6月27日生效。则( )。
A.丙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为从2005年6月28日起2年
B.丙的保证期间为从清偿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C.丙的保证期间视为没有约定
D.丙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为从2005年4月10日起2年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根据《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述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申请人已经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第34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因此,根据以上法条可以得出,本题正确答案为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