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健身器材公司生产制造了一批存在潜在缺陷的脱脂机共500部存放于仓库,待数日后出售给某百货商场。小偷刘某半夜潜入该公司仓库,盗走脱脂机20余部。刘某将盗得的其中一台脱脂机赠送给女友周某,谎称是为其买的礼物,其余脱脂机全数以合理价格转让给了不知情的个体零售商李某销售。健身器材公司也将仓库剩余的480台脱脂机出售给了百货公司。由于脱脂机的质量缺陷,百货公司和李某的顾客,以及周某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人身损害。请就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 在百货公司购买脱脂机的顾客受到的人身伤害是否能够追偿?
(2) 向李某购买脱脂机的顾客受到的人身伤害是否能够追偿?
(3) 周某受到的人身伤害是否能够追偿?
(4) 上述能够追偿的受害人应向谁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又应当由谁最终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1) 可以追偿。
(2) 可以追偿。
(3) 可以追偿。
(4) 百货公司顾客的损失可以向百货公司或健身器材公司追偿,百货公司赔偿的,有权在赔偿后向健身器材公司追偿,最终由健身器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李某的顾客有权向李某追偿,李某赔偿后有权向刘某求偿,由刘某承担最终赔偿责任;周某的损失可以向刘某追偿,由刘某承担最终赔偿责任。
【答案解析】(1) 百货公司销售的是正常由健身器材公司提供的产品。《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百货商场的顾客作为正常购买者,有权就身体所受伤害要求赔偿。
(2) 李某及其顾客均不知道购买和使用的脱脂机为赃物,他们之间的善意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李某的顾客同样有权就所受的损害要求赔偿。
(3) 周某不知产品为刘某的盗赃物,不能预见其所使用的产品的瑕疵,周某有权就所受的损害要求赔偿。
(4) 百货商场的顾客是缺陷产品的普通购买者,依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因此,百货公司顾客的损失可以向百货公司或健身器材公司追偿,由于产品缺陷是由生产者造成的,因此百货公司有权在赔偿后向健身器材公司追偿。
李某所销售的产品是盗赃物。《产品质量法》第 41条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健身器材公司对被盗的20部脱脂机所造成的损失不必承担赔偿责任。但李某及顾客间的买卖关系是善意的,仍受法律保护。顾客有权向作为销售者的李某求偿。《产品质量法》第 42条第2款规定:“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时,李某如能向供货者刘某追偿,则由刘某承担最终赔偿责任,如李某无法指出刘某为供货者,则李某应当承担最终赔偿责任。
周某所受的人身伤害是由其与刘某间的赠与关系引起的。《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周某不知脱脂机为盗赃物,是由于刘某的故意不告知导致了刘某的人身伤害,周某有权向刘某要求赔偿,并由刘某承担最终赔偿责任。